4月18日,江华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具有典型意义的拒执案,被执行人陈某波因藏匿财产、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彰显了法院打击拒执行为、维护司法权威与诚信秩序的坚定决心。
贷款违约引纠纷
时间回溯到2014年,陈某波以永州某公司在江华沱江镇某商铺作为抵押担保,向湖南某商业银行贷款1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2月28日至2017年2月28日,并约定按季结息。湖南某商业银行依约将贷款发放至指定账户,然而陈某波在2017年3月31日偿还完最后一笔利息后,便不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2月,湖南某商业银行将陈某波及其妻子孔某莲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贷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同时要求抵押担保财产范围内的永州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18年3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求。
财产转移藏端倪
判决生效后,法院向陈某波、孔某莲以及永州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在此后的执行过程中,法院由于无可供执行财产,终止了本次执行程序。经查发现,早在2016年1月4日,陈某波就以其弟弟的名义与唐某江合伙,以64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位于广东中山镇北安路的一座8546.4平米厂房,其中陈某波出资450万元。2019年12月,陈某波、唐某江将该厂房以1900余万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清(合同价1025.568万元)。唐某江收到杨某清的钱款后,将陈某波应得的520.2518万元转入陈某波实际控制的其二姐陈某群账户中。随后,这笔钱被陈某波用于购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金域蓝花湾花园房产及偿还其他贷款和支付工程款。法院2018年、2022年执行案件时,陈某波均未报告上述财产。
逃避执行终严惩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陈某波依旧抗拒执行,不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关义务,2024年12月,陈某波因违反财务报告制度,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拘留15日。此后,陈某波在司法强制措施的强力威慑下,陆陆续续还款126万余元,但陈某波心存侥幸,并未上报藏匿的部分财产。此次开庭审理陈某波“拒执罪”案件,陈某波已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江华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对陈某波的拒执行为作出了公正的判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被执行人应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依法如实申报个人财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司法裁判。本案的判决再次警示所有被执行人:应主动配合法院执行,任何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对抗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来源:江华融媒体中心
作者:蒋征南
编辑:刘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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