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江华森林公安局办理的周某非法采挖兰花石斛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周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周某在没有办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10月到12月分三次到附近乡镇村组山场采挖野生兰花和石斛拿回家种植,并发朋友圈炫耀。经江华林业野生动植物保护部门技术人员鉴定:周某非法采集的野生石斛的种类、名称为兰科石斛属重唇石斛,野生兰花为兰科兰属植物,均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15号)当中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保护级别二级。周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该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上述徒刑和罚金。
来源:江华融媒体中心
作者:郑万生
编辑:刘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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