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办理的何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案,经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何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6300元。
何某系江华瑶族自治县勾挂岭山麓村民,他在没有办理野生动物猎捕手续的情况下,于2023年11月下旬到本村大岭脚安装猎夹,猎捕野生动物麂子五只,12月期间在自家玉米地用竹棍打死斑鸠三只,到田埂边用锄头挖到竹鼠两只。9月至12月,何某通过安装电灭鼠器和小夹子,捕得田鼠、家鼠、白腹鼠47只,重达10多公斤。何某把这些猎捕到的野生动物脱毛、去内脏,清洗干净后放自家冰柜存放,准备到冬至腌制烘烤成腊味,供自家食用。
经技术鉴定:何某猎捕的中华竹鼠、珠颈斑鸠、小麂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小泡巨鼠属《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何某非法狩猎使用的工具和方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何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价值16000多元。
何某在禁猎(捕)期和禁猎(捕)区域,采用禁止使用的工具与方法猎捕野生动物,使野生动物资源遭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的民事责任。考虑到何某案发后能主动到森林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主动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情节,于是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何某做出上述刑罚判决。
来源:江华融媒
作者:郑万生
编辑:曾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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