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因涉嫌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交通事故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扣留,经通知后当事人仍未来接受处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合法来历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到我大队或各中队接受处理或办理认领手续。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置。(车辆清单见附件)
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12月12号
附件
1、汽车(含面包车)(9辆):粤BS6512、湘M53425、桂CVS620、湘M55041、湘M5TH19、湘MV8787、粤S7627N、湘MCU166、湘MLS956。
2、货车(2辆):湘MAF033、鲁F13638、无牌货车1辆。
3、三轮车(含电动车)(3辆):湘M588G8、永州5001965、湘M5U209、无牌三轮车10辆。
4、二轮摩托车(含电动车)463辆。
5、无牌代步车1辆、无牌农用车1辆、无牌拖拉机1辆。
来源:江华融媒体中心
编辑:刘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