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何永明等名27被告人涉黑一案进行二审宣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查明,2003年以来,被告人何永明以血缘或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吃喝、赌、毒为拉拢手段,吸纳社会闲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和吸毒人员,在江永县原黄甲岭乡、松柏瑶族乡等地多次实施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称霸一方,形成颇具声名的以被告人何永明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何明旺、卢永东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何力明、唐华良、王武生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势力组织。本院提起公诉后,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永明犯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何明旺、何力明等2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8年至6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一审宣判后,何永明、何明旺、何力明等12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来源: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宁基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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