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属各学校,各乡镇中小学校,县机关幼儿园: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保证流动人口子女能够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县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流入地政府负责、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的原则,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由流入地政府全面负责。学生到公办中小学就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流入地政府或县教育局有关规定,向住所附近中小学或县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或教育局安排就读学校后,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公办中小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学生入学。
二、采取措施,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其所负担的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他费用,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要酌情减免费用。
三、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工子女入学需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暂住,有学习能力,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材料;
(二)户口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的暂住证;
(三)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的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
(四)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有关证明。
其他流动人口子女(含超计划生育子女)入学,按流入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江华瑶族自治县教育局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来源:江华政府网
作者:江华政府网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