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永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工商所,机关各股室、直属行政机构:
现将《永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贯彻落实。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江华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永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
使用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根据《永州市流动人口居住证使用管理办法》和《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2013年度永州市县区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管理综治考评细则〉的通知》(江政办明电〔2013〕27号)文件精神要求,接合本部门职责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职责
负责及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进行年审年检,加强对流动人口经商人员职业道德法规教育,增强其遵纪守法和维权的能力。
二、查验对象
对跨县行政区域以上到本县经营的企业和个体户业主,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进行年审年检时,应查验其《居住证》。
三、操作规范
(一)在办理工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和企业年检时,认真查验流动人口的《居住证》,并逐一进行分类登记(分类建立有《居住证》台帐、无《居住证》台帐和年检查验台帐);《居住证》复印件应与登记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二)每月将核发流动人口《居住证》的登记情况统计通报当地公安部门,并且有交接手续。对无《居住证》或《居住证》过期的流动人口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居住证》不作为前置条件。
四、工作要求
(一)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进行年审年检时做到《居住证》查验率达100%;
(二)具体查验证时,要主动向被查对象出示工作证件,并做到热情、礼貌;
(三)查验内容要认真仔细,逐项进行并登记造册。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作者:江华新闻网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