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选人民陪审员公告
为认真落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全省法院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参与和监督,保障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方案》之规定,现就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增选名额
公开选任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32名。
二、资格条件
1.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23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
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同等条件下具有法律专业文化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的优先选任(普通群众可放宽至高中文化)。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3.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4.已在其他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不得再申请担任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三、增选程序
1.推荐或书面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且具有本县户籍或在本县工作并以本县为经常居住地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县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由本人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资格审查。对于被推荐或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县人民法院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等规定,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会同县司法局进行相关调查,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
3.征求意见。将初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征求县司法局意见,并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
4.提请任命。县人民法院根据审核结果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县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5.岗前培训。人民陪审员经依法任命后,按照要求进行任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官职责和权利、法官职业道德、法律基础知识、审判纪律、司法礼仪等内容。
人民陪审员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后,人民陪审员职务自动免除。在任期内,人民陪审员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相关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四、报名及相关要求
报名时间自9月1日起至10月30日止,报名地点:江华县人民法院政工科(联系电话:2311439)。
推荐单位、组织或申请人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推荐表、申请表,由报名单位、组织或申请人直接在报名时领取并填写。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包括职业、政治身份、身体状况、日常表现等(组织推荐的除外)。
5.被推荐人或书面申请人近期同底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本公告未尽事宜,由我院负责解释。
附:1.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
2.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3年8月19日
附件:1.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
2.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
来源:县人民法院
作者:县人民法院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