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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态管护的几点建议

来源:大路铺镇党委 作者:黄守平 编辑:redcloud 2012-05-29 19: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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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县推行以乡镇为责任主体的生态管护模式,对于充分发挥基层作用,整合农村各类资源,快速有效打击破坏生态行为无疑能起到积极作用。我个人认为乡镇为主体的管护模式要优于职能部门为主体的管护模式。但这一模式弊端也不容忽视,如:管理权力缺失,人员力量单薄,办公经费不足,执法素质不高等等。因此,心须建立相匹配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取长补短,形成互补,合作共赢,达到生态管护快捷高效目的。建议如下:

一、必须制订详细规划。

应由县主管领导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尽快制订一个既总体又详细的生态保护规划。规划的过程,也是一个理清思路,确定目标,明确任务的过程。同时,要把保护目标和任务迅速分解到各个乡镇,唯有如此,乡镇工作才有目标,才有方向,才有针对性。目前,县生态保护总体要求已非常明确,但具体要求仍较模糊。如国省县道沿线两边建房办厂问题尚缺乏一个具体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当然生态保护目标和要求也不能太高,应充分考虑群众心理承受能力,妥善处理生态保护与群众生产生活需求的关系。

二、必须强化执法培训。

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乡镇作为生态管护主体同样必须依法行政。因此,加强乡镇生态执法培训,提高管护水平,已刻不容缓。县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拟定培训方案,开展培训工作。重点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理权力委托情况下乡镇如何独立执法问题;二是管理权力不能委托情况下县镇如何联合执法问题。

三、必须尊重主体地位。

要按照责权利相统一,人财物相匹配的要求,强化乡镇主体地位。具体说,在财力方面要整合部门经费解决乡镇必要的办公经费,罚没款要全返乡镇并赋予完全支配权;在管理权方面县职能部门拥有的行政审批权、检查权、处罚权等能下放的尽量下放,不能下放的要制订一个协管机制;在人事方面要赋予乡镇对县生态职能部门干部职工的临时调用和管理权;在立项方面要赋予乡镇与生态保护相关项目优先采用权。

四、必须转变服务观念。

在以乡镇为主体的责任追究体系下,必须强化县职能部门服务主体,服务基层,服务生态的意识。乡镇制订的保护生态工作举措县职能部门要无条件支持,乡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无条件采纳,乡镇采取的执法行动需要部门参与的要无条件派人参加并服从管理。要建立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投诉制度,乡镇一次投诉,通报批评;二次投诉免去县职能部门分管领导职务;三次投诉免去县职能部门党政一把手职务。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乡镇主体,部门联动的齐抓共管格局。

来源:大路铺镇党委

作者:黄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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