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江华国有林场,江华工业园区,县直各单位,中央、省、市驻江华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发生,确保全县安全发展,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全面开展安全生产示范乡镇、示范社区、示范企业、示范学校创建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安全生产示范县创建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安全生产示范县创建管理基础工作评分标准〉的通知》(湘安[2011]5号)、《中共江华瑶族自治县委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江发[2011]10号)等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对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安全生产中心工作,以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为基本要求,以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伤害为目的,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试点,稳妥推进,全面提升全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水平,为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强基固本、提供支撑。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创建工作,使群众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明显增强,事故伤害明显减少,安全监管机构基本完善,全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力争“十二五”期间,全县有5个乡镇建成省级安全生产示范乡镇、12个乡镇建成市级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其余乡镇建成县级安全生产示范乡镇,2个社区建成省级安全生产示范社区,其余社区建成市级安全生产示范社区,5家重点企业、5所学校建成安全生产示范企业、示范学校,我县建成湖南省安全生产示范县,实现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的重要举措,全县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创建计划,落实责任和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稳步推进。
(二)全面开展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创建工作。为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在积极创建省、市级安全生产示范乡镇、示范社区的同时,在全县开展县级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县人民政府每年命名达标的乡镇、社区、企业、学校为“江华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并实行命名单位每二年一次的末位淘汰制。已获省级安全生产示范命名的乡镇要总结经验,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巩固创建成果;获市级安全生产示范命名的乡镇(社区)要进一步落实示范创建各项措施,积极创建省级示范单位;其他乡镇(社区)要加大创建工作力度,先易后难,稳步提升,从创建县级安全生产示范单位着手逐步向创建市级、省级示范单位迈进。从2012年起,启动安全生产示范企业、示范学校创建工作,县内各企业、学校均可申报创建县级安全生产示范企业、示范学校。按照《江华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创建验收标准(试行)》和《江华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示范学校创建验收标准(试行)》,评定分数达到90分以上的,命名为县级安全生产示范企业、示范学校。省、市安全生产示范企业、示范学校有关标准出台后,按省、市要求逐级开展创建工作。
(三)加强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创建工作激励引导。安全生产示范创建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全县各级各部门在创建工作中要坚持鼓励、引导、推动的原则,突出特色,试点先行、稳妥推进。要在组织机构、制度建设、宣传教育、执法监管、隐患整治、基础建设等方面抓好工作落实,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全县创建工作深入开展。县安委会要积极协调和帮助解决创建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县政府对安全生产示范创建工作实行奖励制度:获省政府命名表彰的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奖励创建配套资金1万元;获市政府命名表彰的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奖励创建配套资金5千元;获县政府命名表彰的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奖励创建配套资金3千元。
(四)加强安全生产机构建设。各乡镇场、江华工业园区、县直各单位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党(政)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乡镇安监站站长,江华国有林场、江华工业园区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要由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担任,安监站(安全监管机构)确保有2—3名专抓人员,要明确安全监管人员工作职责,安排专项工作经费,配备监管装备,强化安全监管职能。要保持安监站、安全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乡镇安监站站长、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调整要书面征求县安监局的意见。
(五)规范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程序。创建省、市安全生产示范乡镇(社区)的,创建单位年初(每年3月底前)向县安委办递交创建申请,县安委办向省、市报送推荐材料,确定创建对象,并于每年9月底前组织对创建工作进行考核验收,对基本验收合格的,县安委办出具初步考核验收意见,申请省、市验收。创建县级安全生产示范乡镇(社区)的,创建单位年初向县安委办递交创建申请,创建县级安全生产示范企业的,创建单位年初向行业主管部门递交创建申请,并到县安委办备案,创建县级安全生产示范学校的,创建单位年初向县教育局递交创建申请,并到县安委办备案,县安委办于年底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考核验收,对考核验收合格的,出具考核验收意见并报县政府审核表彰。
(六)督促指导,落实责任。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安委会组织开展。县安委办、各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社区、企业、学校创建工作的指导,确定一名领导,明确责任股室和人员具体抓。各乡镇(社区)、企业、学校要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的创建经费,保障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安全生产示范创建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重视示范创建工作,措施不力,行动缓慢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中扣5—10分。
(七)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召开动员会、开辟宣传专栏等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安全生产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在全县形成争创安全生产示范单位的热潮,使我县示范创建工作取得突出成效。
附件1.安全生产示范乡镇建设验收标准
附件2.安全示范社区创建验收标准
附件3.江华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创建验收标准(试行)
附件4.江华瑶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示范学校创建验收标准(试行)
附件:[2012]3号(2012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示范创建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来源:江华新闻网
作者:江华新闻网
编辑:red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