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华瑶族自治县委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2011年8月28日)
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发展开放型经济,促进江华招商引资上新台阶,实现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1.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投资企业(本县矿产、风能、水电等资源型企业除外),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条 用地政策
2.投资新办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程序供地。
3.对工业企业生产性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做好“五通一平”,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格进行“招、拍、挂”出让给投资者使用。
4.鼓励节约集约用地,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奖励基金,对节约集约用地企业实行奖励。项目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容积率大于1.0的,项目建成后,按其缴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80%予以奖励。
5.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上市公司、经省级以上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中国名牌或国际品牌的企业等重大、重要项目,县人民政府实行“一事一议”奖励政策。
6.投资者新办商贸流通、旅游文化和生产服务性项目所需生产和经营用地,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由县人民政府实行“一事一议”,以招、拍、挂等方式出让给投资者使用。
第三条 财政支持
7.新办工业企业从应纳税之日起五年内,所缴企业所得税县财政实得部分,前三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二年按50%奖励给企业。
8.新办旅游文化、社会事业项目(市场项目除外)年实现税收50万元以上的,从应纳税之日起五年内,所缴企业营业税县财政实得部分,前二年按30%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20%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一次性安排就业人员200人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由县委、县政府实行“一事一议”予以奖励。
第四条 收费政策
9.新投资项目从开工建设起三年内,除省、市直管部门法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外,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下限标准的40%收取。
10.新投资项目免收用水开户费或增容费,当年免收生活污水排放费和入户费。电费、水费(自来水公司供水的)均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同类电价、水价最低标准收取。由园区供水系统供水的,水费按0.8元/吨的价格收取。
11.未达到供地条件的企业可租赁园区标准厂房,月租金为5元/平方米。用工超过1000人或者连续2年税收强度达到1万元/100平方米的企业,租金可以减免,以具体合同约定为准。
第五条 用工政策
12.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县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工业园区和有关单位协助企业招工,并按计划分批为员工提供岗前培训,依政策给予培训补贴。园区免费在自办媒体上为企业发布招工信息。
13.除工伤保险外,其他社会保险由企业自主参保。凡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职工缴费比例单位部分比照社保补贴给予养老保险补贴。
第六条 投资服务
14.新建项目由县商务局和工业园区会同有关部门全程代办一切手续,资料齐全的,五个工作日内办结本县相关手续,需上级机关审批的,及时报送。县工商、税务、环保、规划、国土、安监、质监、卫生、消防等职能部门要简化程序,高效服务。
15.工业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进入企业检查,更不准重复、交叉检查。安全生产检查,应按规定报县委、县政府分管园区领导批准,由园区管委会派人陪同进行。
16.投资方需协调解决的矛盾纠纷,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从受理之日起,能当天办结的当天办结;当天无法办结的,及时向投资方作出合理解释,限时办结。否则,视为不作为并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17.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年缴税50万元以上的的投资企业,实行县领导定点联系制度,确定一名县级领导、一个以上责任单位、组建一套工作班子,全程跟踪和协调服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
18.投资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自愿将其配偶及子女的户籍迁入我县的,可全部迁入我县,并对迁入人员的入学入托、就医、入伍、社会保险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不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19.凡投资额大,依法经营,且对我县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客商,由县委、县政府授予“荣誉瑶民”称号。
第七条 其他事项
20.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投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1.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来源:江华新闻网
作者:江华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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